对评估价不满意,可以申请复核吗?
分类:评估问答作者:管理员来源:未知发表于:2026年04月16日
对评估价不满意,通常是可以申请复核的,但需根据具体评估类型和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,以下是常见情况:
1.房屋征收评估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,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,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,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,需明确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(如评估方法不合理、遗漏重要因素等)。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复核,若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,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;若未改变,会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2.司法拍卖评估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、超出财产范围、评估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、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,可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。若异议针对评估结果的参照标准、计算方法等,法院会在3日内交评估机构书面说明,对说明仍有异议的,可交由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。
3.民事司法鉴定
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,一般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,实践中通常为收到鉴定意见后10-15日内。法院会根据异议理由决定是否交鉴定机构说明、补正或重新鉴定。需注意,申请复核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,逾期可能丧失复核权利。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,可进一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或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。